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因一名员工违反考勤制度予以辞退。该名员工随后向财通证券要求赔偿,并称促成了一单ipo项目要求补发奖金 。
杨某某于2018年1月进入财通证券工作。2018年1月10日,杨某某与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前六个月为试用期;杨某某在投融部门从事投融工作;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安排杨某某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2019年5月 ,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撤销投融中心该部门,杨某某进入财富中心部门工作,仍从事投融业务 。
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印发《关于明确柯桥分公司本级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2019年7月8日 ,杨某某所在的部门财富中心召开会议,解读考勤新规,原杨某某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随后因杨某某存在打卡但不在岗的情形 ,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杨某某作出《关于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处罚告知函》,扣罚杨某某3000元并内部通报批评 。在此之后,杨某某又存在迟到早退(当天上午10时50分外出 ,下午14时30分回单位),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杨某某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函》,解除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判决书显示,杨某某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发放至银行账户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实发工资奖金合计22.14万元。
2019年11月22日,杨某某就本案争议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于是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杨某某要求判决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252元,支付重大业务贡献专项奖励10万元;支付被扣罚的3000元。杨某某称,自己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要经常外出跑业务 ,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以自己不在岗为由扣罚工资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月法律依据,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认为,柯桥分公司2018年度内部考核细则》第三十三条第2条规定 ,投融中心负责人完成公司对分公司投融考核任务,则奖励20万元;第十三条规定了对投融中心的战略目标考核,其中ipo业务指标是推荐并在公司投行部门正式立项ipo项目1单 。而杨某某声称促使浙江某公司与我司总部签订的是合作框架协议 ,该项目不满足正式立项条件,目前也仅是预立项,因此不符合上述奖励的规定。公司在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柯桥分公司执委会会议上,考虑到该公司项目为预立项 ,且为了鼓励原告今后在投融业务方面出业绩等因素,故综合评定了原告的绩效奖金。综上,杨某某主张重大业务贡献专项奖励10万元依据不足 ,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后对杨某某要求的退还扣发的3000元及支付10万元奖金都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财通证券柯桥分公司支付杨某某赔偿金39252万元,驳回了其他诉求。(法说资本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