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鄂01财保43号
申请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申请人: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律所: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财保4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法定代表人:谭梦湘,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凌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腾,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韩晓生,董事长。被申请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22层。法定代表人:宋宏谋,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法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 、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2021年4月9日,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补充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62758.3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13)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62099号;不动产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5915号;不动产单元号:420103014004gb00013w00000000) 。上述查封财产的总限额为2,000,000,000.00元。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张静审判员刘卫审判员李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黄旭慧书记员李雯瑾
所属司法案件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的案件
保全案件 立案信息裁判文书案由:申请保全案件案号:(2021)鄂01财保43号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审理程序: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立案日期
2021-04-07
财产保全
裁定日期
2021-04-09
完整进展
免责